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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“制版分离”改革试点:民营书企新机会

2016-11-11 龚牟利 中国出版传媒商报

图书“制版分离”改革有可能将在适当时机向全国推开,无疑将给出版业的发展带来新动力、释放新活力——对于民营出版机构来说,有利于丰富出版要素、理顺财务流程、进军资本市场;对于出版社来说,有利于简化管理、明确责任、强化主业;对于管理机构来说,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、规范行业管理。



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,明确提出“在坚持出版权、播出权特许经营前提下,允许制作和出版、制作和播出分开”。图书“制版分离”改革逐渐提上日程,数月前,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江苏、北京、湖北等地设为“制版分离”改革试点。6月末,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发了《江苏省图书制作和出版分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》,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发了《北京市图书制作和出版分开改革试点工作方案》《北京市图书制作和出版分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》,试点工作正式启动。


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(省版权局)局长、党组书记张良成表示,湖北省局正在启动相应的工作,将建立一系列制度和规章,同时完善审读和审核机制,建立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,对相关选题进行把关。“从整体上来讲,对于调动出版单位的积极性,激发出版活力,提高工作效率都能产生积极作用,同时也增加了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把关责任。要保障导向、提高效率、增强活力,要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关系,也是新的考验和新的课题。”

“制版分离”意在丰富出版要素

“制版分离”不是老生常谈,将民营策划、发行机构的部分出版环节纳入合法管理,理顺关系。


“制版分离”即图书制作与图书出版分开,这种分开在国内出版业已事实上存在,尤其在教辅类与社科类畅销书领域,已有很多民营策划、发行企业从事图书编辑策划的相关工作。在图书生产销售环节上,民营书企一般有图书总发行权,能独立地“发”,但“编”和“印”的流程仍不顺畅,如图书印刷流程需周转两次、过程繁琐。从行业许可和工商管理的角度讲,民营书企是图书流通性企业而不是生产性企业。


“制版分离”改革试点政策,是将“编” 和“印”过程中的部分环节纳入民营书企的业务链条,并以规章形式使其合法化,理顺民营书企和出版社的经营流程,并方便主管部门管理。如江苏省局的文件要求“在坚持出版权特许经营的前提下,允许制作和出版分开,允许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或社会资本组建图书制作公司,从事图书前期制作业务,如选题策划、内容提供、装帧设计等。” 


同时要求合作出版的图书不得超过本单位新书总量的50%。文件还要求“合作出版图书由图书出版单位负责开具印刷委托书……印刷费用由图书出版单位、图书制作公司、印刷企业三方签订协议确定。”文件允许合作图书在版权页等适当位置注明制作公司商标。


在经纶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朝东看来,改革试点的实质是让民营策划发行机构掌握更多生产要素,顺应出版产业发展的规律,反映了民营发展需求,“以往我们常常要面对税务部门‘你一个发行企业怎么能有稿费、纸张费和印刷费?’的质疑。而改革政策出台之后,我们可以组稿,购买原材料纸张,付款给印刷厂,稿费、纸张费、印刷费就可以进成本了。把制造环节纳入进来,我们作为生产企业的生产要素就全了。”


“制版分离”政策的出台,将使民营书企理顺其管理流程,使财务税收阳光化并降低运营成本,有效调动其主动性与积极性。

“印刷费入账”最受民营书企关注

在本次的改革中,最具实质性意义的是印刷费入账的问题。虽然仍然需要合作图书出版单位开具委印单,但是民营书企可以通过协商直接向印厂支付印刷费,不仅让财务流程更加顺畅,而且印刷费可以纳入生产成本,对于民营出版企业税收抵扣、财务阳光化乃至上市等至关重要。


“政策里面最为核心的一条,是印刷费入账的问题”,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裁王笑东表示。在江苏省的试点政策中,明确规定“合作出版图书由图书出版单位负责开具印刷委托书……印刷费用支付方式由图书出版单位、图书制作公司、印刷企业三方签订协议确定。”以前,民营书企作为流通企业、发行企业,印刷费都是通过民营书企向出版社购买出版物,然后出版社出具委印单让印厂印刷的形式来进行支付。按改革试点政策,则可以由民营书企与出版社协商,民营书企直接向印刷厂支付印刷费。


这可以带来多方面的好处,对于民营书企来说,一是降低成本,避免了资金占用,以及在印刷和销售过程中17%、13%不同的增值税率产生的4%剪刀差。二是理顺、简化了企业的财务关系与流程,提高民营公司策划出版效率、降低相应成本及资金管理风险,民营教辅商品种多、重印多,对市场周期敏感度高,直接对接印刷厂可以让印刷的效率更高。三是可以进行税收抵扣,印刷费等作为成本入账可以降低民营书企的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等的纳税基数和总额。四是财务阳光化,有利于其规范管理和资本运作,如ERP系统应用和上市等。


不可否认,由于以往计税中印刷成本等无法抵扣,部分民营书企在过去存在隐瞒收入或纳税不规范等问题,甚至还使用手工记账这种“原始方法”,而这也成为了其阳光化和上市的制约因素。“以前印刷费直接做成本,税务也欢迎纳税,但是没有政策说可以纳这个税。现在有这个政策,可以交这个税,如果现在要上市的话,财务是合法规范的。” 相关民营书企的负责人表示。


“这解决了所有民营书业企业上市的问题”,山东世纪金榜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泉表示,“我们正在筹备上市,有这个政策,企业上市过程中印刷账在财务中就直接可以体现。同时流程越简单,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就越少。”


目前,民营教辅书企在资本市场颇为活跃,在新三板挂牌的出版企业如昊福文化、圣才教育、安之文化、世纪天鸿、中育传媒、学海文化、经纶传媒均以教辅类图书策划发行为主业。而世纪天鸿已发布IPO预披露公告,拟转创业板上市。新政的出台,对于民营教辅企业的公司治理规范化、资本化无疑是一剂作用强大的兴奋剂。同时财务的阳光化,民营书企的真实体量才能得到体现,也更容易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。

出版社有利好也有“纠结”

制版分离对于管理机构加强管理、促进行业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,也有助于出版社提升主体性,避免空心化。


对于出版社来说,改革试点政策有利好也有纠结。利好在于明确责任、条块管理、简化流程。江苏的政策明确规定了符合要求的图书制作单位的软硬件条件、备案材料、管理要求并要求自主选题与合作选题分开申报等。


南京大学出版社社长金鑫荣表示,第一,可以让合作出版在实施过程中更加规范,更好地通过制度层面的建设加强制版分离的管理。有些出版社可能将主体出版经营、合作出版经营混杂在一起,制版分离以后,通过选题引导、分类申报规范管理。第二,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在具体申报选题时分类管理,要求出版社按照制版分离的原则按比例发放选题,对出版社主业的健康成长、本体主业的健康发展有好处。第三,在“制版分离”上实行条块化的管理方式,相关业务分类更加清晰。


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研究员鲍红认为,民营书企尤其是教辅企业品种多、印刷批次多、委托印刷及财务账目等庞大的工作量让出版社很吃不消,同时出版社走民营书企的印刷账也会降低自身的利润率,影响考核。“如某出版社一年的营收3000万元,民营书企从出版社的账上过1个多亿,出版社的利润率就拉低了”。


但对于部分依赖民营书企的中小出版社来说,这也许不是一个好消息,江苏的政策规定“试点期内合作出版的图书不得超过本单位新书总量的50%”。而对于很多出版社来说,合作图书种数占比早已经超过50%,营收对其依赖很大,有“空心化”的倾向。目前自主选题占比较高的都是强社大社,将来会不会造成强者越强、弱者越弱值得关注。但出版社强化主业,防止“空心化”也是其应有之义


也有业内人士认为,此担忧纯属杞人忧天。北京联合出版公司是此次改革的肇始之一,到目前非常成功,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。其前身京华出版社无论经济实力、品牌知度名、行业地位都无法与现在相比,北京联合出版公司不仅促进了如磨铁、新华先锋、新经典等民营书企的发展,同时还壮大了自己的出版主业。通过对民营书企的选题流程、发行量、作者签约等的了解,北京联合出版公司自身也实现了巨大的发展,实现了民营与国有出版机构的相互促进与融合。


政策的出台对于整个民营产业链也具有规范作用,鲍红认为,“以前民营书企的印刷费无法纳入成本抵扣造成税基太大,很难找到足够的发票来抵扣,也造成整个民营产业链的违规,上游不给中游的批发商开发票,批发商也不给下游的书店开发票。政策的出台将会缓解这一问题。”


此外还有一些政策细节,如图书制作公司名称或商标可以标注的范围等都还有可调整之处,但整体来说,“制作和出版分开”对于民营书业是一个巨大的推动。“民营书业改革在出版领域已经走了‘90步’,现在的政策走到了‘60步’,‘制作和出版分开’则能让他们走到‘80步’,这就是它的意义所在”,鲍红表示。王笑东坦言:“从出版史上来看,这将会是一个标志性事件。将来出版改革将以此为肇始。”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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